董事選任及獨立董事

董事選任資訊

董事(含獨立董事)選任方式:
本公司公司章程明訂本公司董事 (含獨立董事) 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 (含獨立董事) 選任過程:

本公司第九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依公司章程規定決議於民國111年股東常會中改選 9 名董事為第十屆董事,其中 5 名為獨立董事,並決議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自民國 111 年 3 月 29 日至 111 年 4 月 7 日止。

 

本公司於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1之規定公告本公司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凡欲提名董事之股東,應於提名期間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獨立董事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等,以掛號寄 (送) 達本公司 (地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力行二路一號)。

 

本公司董事會於民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彭双浪、財團法人友達永續基金會代表人柯富仁、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漢洲、敏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娟娟、蘇艶雪、彭錦彬、程章林、盧秋玲及韓靜實九名董事候選人,其中蘇艶雪、彭錦彬、程章林、盧秋玲及韓靜實被提名為獨立董事,並將上述被提名之候選人列入本公司民國111年股東常會董事選舉之董事候選人名單。

 

本公司董事候選人名單如下:

被提名人選類別

姓名

董事

彭双浪 先生

董事

財團法人友達永續基金會

代表人:柯富仁 先生

董事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漢州 先生

董事

敏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娟娟 女士

獨立董事

蘇艶雪 女士

獨立董事

彭錦彬 先生

獨立董事

程章林 先生

獨立董事

盧秋玲 女士

獨立董事

韓靜實 女士

選任結果:
本公司民國 111 年 6 月 17 日股東常會董事選任結果如下:

職稱

戶名或姓名

當選權數

董事

彭双浪 先生

7,430,394,262

董事

財團法人友達永續基金會
代表人:柯富仁 先生

6,032,243,837

董事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漢州 先生

5,068,392,828

董事

敏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娟娟 女士

5,416,753,317

獨立董事

蘇艶雪 女士

5,636,102,014

獨立董事

彭錦彬 先生

5,587,767,889

獨立董事

程章林 先生

5,507,622,073

獨立董事

盧秋玲 女士

5,574,400,291

獨立董事

韓靜實 女士

5,541,244,141

 

獨立董事資格

獨立董事資格條件:

本公司五名獨立董事:蘇艶雪、彭錦彬、程章林、盧秋玲及韓靜實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專業、工作經驗、獨立性及兼任獨立董事家數等資格條件。獨立董事所具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如下表所列:

條件

姓名

 

 

蘇艶雪

彭錦彬

程章林

盧秋玲

韓靜實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右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V

V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V

V

V

V

V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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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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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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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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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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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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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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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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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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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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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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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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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V  V  V  V  V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2 1 0 1 3

 

註:各董事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v”。

 

  1.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 1. 所列之經理人或  2.、3. 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 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 (理事)、監察人 (監事) 或受僱人 (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 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 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台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 (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董事及獨立董事持股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