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选任及独立董事

董事选任信息

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任方式:
本公司公司章程明订本公司董事 (含独立董事) 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独立董事候选人之专业资格、持股、兼职限制、提名与选任方式,悉依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董事 (含独立董事) 选任过程: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规定决议于民国111年股东常会中改选 9 名董事为第十届董事,其中 5 名为独立董事,并决议董事候选人提名受理期间自民国 111 年 3 月 29 日至 111 年 4 月 7 日止。

 

本公司于民国 111 年 3 月 28 日依公司法第 192 条之1之规定公告本公司受理董事候选人提名之期间、董事应选名额、受理处所及其他必要事项。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股东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董事应选名额。凡欲提名董事之股东,应于提名期间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独立董事之承诺书、独立董事无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等,以挂号寄 (送) 达本公司 (地址: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力行二路一号)。

 

本公司董事会于民国 111 年 4 月 25 日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名彭双浪、财团法人友达永续基金会代表人柯富仁、佳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黄汉洲、敏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娟娟、苏艶雪、彭锦彬、程章林、卢秋玲及韩静实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苏艶雪、彭锦彬、程章林、卢秋玲及韩静实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并将上述被提名之候选人列入本公司民国111年股东常会董事选举之董事候选人名单。

 

 

本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如下:

被提名人选类别

姓名

董事

彭双浪 先生

董事

财团法人友达永续基金会

代表人:柯富仁 先生

董事

佳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黄汉州 先生

董事

敏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娟娟 女士

独立董事

苏艶雪 女士

独立董事

彭锦彬 先生

独立董事

 程章林 先生

独立董事

 卢秋玲 女士

独立董事

 韩静实 女士

选任结果:

本公司民国 111 年 6 月 17 日股东常会董事选任结果如下:

职称

户名或姓名

当选权数

董事

彭双浪 先生

7,430,394,262

董事

财团法人友达永续基金会

代表人:柯富仁 先生

6,032,243,837

董事

佳世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黄汉州 先生

5,068,392,828

董事

敏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娟娟 女士

5,416,753,317

独立董事

苏艶雪 女士

5,636,102,014

独立董事

彭锦彬 先生

5,587,767,889

独立董事

 程章林 先生 5,507,622,073

独立董事

 卢秋玲 女士 5,574,400,291

独立董事

 韩静实 女士 5,541,244,141

 

独立董事资格

独立董事资格条件:

本公司五名独立董事:苏艶雪、彭锦彬、程章林、卢秋玲及韩静实均符合「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之专业、工作经验、独立性及兼任独立董事家数等资格条件。独立董事所具专业资格及符合独立性情形如下表所列:

条件

姓名

 

 

苏艶雪

彭锦彬

程章林

卢秋玲

韩静实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及右列专业资格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相关科系之公私立大专院校讲师以上

 

 

V

V

 

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所需之国家考试及格领有证书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之工作经验

V

V

V

V

V

符合独立性情形(注)

1

V

V

V

V

V

2

V

V

V

V

V

3

 V  V  V  V  V

4

 V  V  V  V  V

5

 V  V  V  V  V

6

 V  V  V  V  V

7

 V  V  V  V  V

8

 V  V  V  V  V

9

 V  V  V  V

10

 V  V  V  V  V

11

 V  V  V  V  V

12

 V  V  V  V  V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2

1

0

1

3

 

注:各董事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符合下述各条件者,于各条件代号下方空格中打 “v”。

 

  1. 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2. 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 (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4. 非 1. 所列之经理人或 2.、3. 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5% 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条第 1 项或第 2 项指派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之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与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半数系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与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当职务者互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机构之董事 (理事)、监察人 (监事) 或受雇人 (但如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 (理事)、监察人 (监事)、经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 (但特定公司或机构如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0% 以上,未超过 50%,且为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属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当地国法令设置之独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审计或最近二年取得报酬累计金额未逾新台币 50 万元之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相关服务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证券交易法或企业并购法相关法令履行职权之薪资报酬委员会、公开收购审议委员会或并购特别委员会成员,不在此限。
  10. 未与其他董事间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11. 未有公司法第 30 条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 27 条规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

 

董事及独立董事持股规范